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德信体育

2026-02-25 16: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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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和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和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

  (一)购买(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30%以上)自住住房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14种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14种重病或大病包括:心肌梗死、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白血病、重度肝硬化、脑血管意外、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恶性肿瘤、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重大手术、心脏搭桥术、心脏疾病需行介入治疗、起搏器安放。

  第六条 第四条第(六)款所述的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第(十一)款所述的直系亲属是指,职工子女、职工和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六)(七)(十一)款的情况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支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补交2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当年不可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款。

  第十条 除夫妻和患14种重大疾病外,其他亲属间的住房公积金不能相互支取使用。

  第十一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支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该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纳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每年五月、十一月办理支取。职工每年支取一次。

  第十四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并根据不同支取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支取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职工需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1、购买商品房,须提供购买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发票(付款30%以上);

  4、因城建拆迁而购房,须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补偿计算表及补交款发票;

  5、职工在农村按规划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县以上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职工离、退休(含提前离、退休),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申请审批表。

  第十八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1-4级《伤残证书》。

  第二十条 辞职、辞退的职工须提供原单位辞职、辞退文件和本人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托管的协议。农民合同制工人离开市区回原籍的,须提供有关辞职、辞退文件和户籍证明。

  第二十一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改制无力重组,职工不做分流安排的,须提供法院等部门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居住国居住证,本人出国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国、出境证明。

  第二十三条 考取研究生并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须提供《入学通知书》和单位证明。

  第二十四条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支取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职工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须提供租房合同、付款凭证及家庭收入证明。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患14种重大疾病,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付款凭证及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及配偶只可支取购房合同和协议签定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支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三十条 职工偿还贷款本息,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支取金额不应超过借款人当年偿还的贷款本息数额。

  第三十一条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及配偶支取住房公积金累计不可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第三十二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14种重病或大病的,按照病历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取,但不应超过职工实际支付的医疗费金额。

  第三十三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五)(八)(九)(十)款的规定时,可做清户支取。

  第三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该死亡职工的清户支取。

  第三十五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应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职工持支取申请和有关证件、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支取。

  第三十六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等改制无力重组,职工不做分流安排的,由单位或清算组织持法院等部门的有效法律文件统一到管理中心办理。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要及时受理和办结,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办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支取或者不准支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支取人或经办人。

  第三十八条 经审核准予支取的,管理中心将支取金额划入职工所在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内,职工到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九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享有监督单位按规定支持职工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单位无故拒绝为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的,职工可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支取申请,管理中心可直接受理。

  第四十条 单位或职工出具虚假证明支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缴骗支金额。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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