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但没有签约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合同德信官方网站纠纷律师为您来普法

2025-04-18 1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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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但没有签约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合同德信官方网站纠纷律师为您来普法

  合同,是社会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文书类型,它能够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然而合同并不仅限于纸质合同,合同的形式除了采用书面形式之外,还有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3月11日,半岛问法热线邀请山东创凡律师事务所的刘宗霖律师和许馨元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就市民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合同纠纷给出相应的建议。

  上午9点30分,两部热线电话刚接通,刘宗霖律师就接到了杨先生的来电。“去年,我和朋友陈先生、罗先生三人一起出资,合伙开了一家花艺咖啡店。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只是口头达成了合伙经营的意向。”杨先生介绍,在经营过程中,他主要负责店铺的整体运营以及咖啡出品;陈先生负责花艺还有财务工作;罗先生虽然没有参与日常经营,但在店铺开业之前,他帮忙介绍了装修施工队,而且对于购买咖啡机也提过一些意见。

  “我们三个人有一个店铺经营微信群在群里商讨过店铺收支明细、结算表这些内容。后来我和罗先生闹矛盾了,一气之下我就退出了店铺的微信群聊。”再之后,店铺就关门了。杨先生曾找到合伙人,要求按照当初口头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实缴的出资比例来分配店铺的剩余资产并且分担债务,还有就是支付他之前工作的工资,但另外两人却不承认口头约定协议。杨先生询问律师,他们三人之间的口头合伙协议是否有效?他要求支付工资是否合理?

  了解清楚细节后,刘律师表示:“虽然你们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是你们以口头形式达成了合伙经营花艺咖啡室的合意,并且共同出资,还一起进行了租赁商铺、装修以及采购物料等一系列运营事务。所以,你们三人实际上已经成立了事实上的合伙合同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以及合同的效力 。”

  “您要求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并承担债务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在你们没有明确书面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刘律师进一步分析关于杨先生要求店铺支付工资这一诉求,“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与普通的雇佣关系不同。除非你们在合伙之初就明确约定了您作为负责运营的合伙人可以领取工资,或者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存在支付工资的约定,否则一般情况下,合伙人不能单纯以在店铺工作为由要求支付工资。”

  市民路女士来电咨询,她租房上班,现在房屋的窗户漏水,自己找房东维修,却被告知维修费用需要自己承担。“”在签订租房合同时没仔细看合同,现在才发现有一条约定为‘租赁期间房屋的维修费用由租客承担’。”路女士询问,这种条款合理吗?

  许馨元律师告诉路女士,双方的约定只要不违法均有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房屋的维修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

  “因此,需要判断合同中关于维修费用承担的约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如果该条款是出租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承租人协商的,那么该条款可能属于格式条款。”许律师表示,如果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并且存在免除出租人责任、加重承租人责任的情形,承租人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并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半岛问法热线开通读者沟通群,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读者可以扫码入群,我们会联系专业律师免费解答相关提问,并且根据市民需要开启专场咨询。

  前段时间,李先生和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总金额是10万元。当时签订合同后,李先生就按照他们要求支付了2万元作为定金。可到现在,装修公司根本没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装修,李先生多次催促也没用,就想解除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李先生询问律师,他听说有个定金罚则,这种情况下他能不能要求装修公司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说法:李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还有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根据您的描述,您的装修合同总金额为 10 万元,其 20% 就是2万元,您支付的定金正好是2万元,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是完全有效的。同时,装修公司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约履行装修义务,导致您签订装修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所以符合双倍返还定金的条件。您可以先尝试与装修公司进行协商沟通,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他们您的诉求以及相关法律依据。若协商不成,您还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请求消协介入调解。如果以上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前段时间。王先生和李先生相约去体育场打羽毛球,在李先生下场休息的时候,王先生把自己的运动耳机交给他保管。后来李先生中途去买饮料,就把我的运动耳机放在休息椅上,等他回来的时候,发现耳机不见了。王先生认为李先生没有尽到保管人的义务,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要求保管人李先生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王先生,您让李先生保管耳机,实际上是双方成立了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虽然您和李先生没有约定保管费用,但您把运动耳机交给李先生保管,客观上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您的描述,李先生作为保管人,明知体育场是公共场所,人员流动大,却没有妥善放置保管物,把耳机放在休息椅上就离开去买饮料,这属于疏于管理,导致被保管物品丢失。李先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该能预见到自己离开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耳机丢失的结果,却还是放任这种行为发生,这构成了重大过失。所以,李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先生打算出售一套房子,在别人的介绍下,黄先生去看了房子,其间两人加了微信。之后黄先生在微信里联系刘先生,表示对房子很感兴趣,两人通过微信沟通,把房屋买卖合同的所有条款都谈妥了,黄先生也按照约定给刘先生支付了10万元定金。随后,两人商量好先由黄先生在商定好的合同文本上签名,然后通过快递寄给刘先生签字,再寄回给黄先生。但是在刘先生收到快递之前,因为一些突发状况,他不想卖这套房子了,就赶紧通过微信告诉黄先生,他不愿意再出售房屋,也不会在合同文本上签名。但是黄先生却说刘先生必须承担责任,刘先生很困惑,他询问律师,他们之前通过微信确定好的合同条款,自己没在纸质合同上签字,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算成立了吗?

  律师说法:刘先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你们通过微信聊天订立的合同,可以视为书面合同。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还有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根据您的描述,您和黄先生通过微信商定好合同的全部条款后,又约定需要签订合同书,这里的合同书就相当于法条中规定的 “确认书”。所以,在签订这份合同书之前,按照法律规定,您是有一定时间可以反悔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您在签订合同书前反悔,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但是您需要注意,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您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还有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黄先生能够证明您在整个缔约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并且给其造成了损失,比如为准备购房而产生的一些实际费用等,那么您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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